(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熊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0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东,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4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第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东于2015年6月12日7时3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便民药房外人行道一早点摊前,趁被害人敖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置于右后侧裤包内的一部价值726元的白色VIVO牌Y613型手机。扒窃得手后,被民警当场人赃并获,已追回赃物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本院(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099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东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