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怀美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118号原告陈怀美,山东佳宝陶瓷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鲁成忠,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齐鲁大厦三楼。负责人潘爱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美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书如下:准许原告陈怀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