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峰与孙忠民、王德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峰,孙忠民、王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孙峰。被执行人孙忠民、王德安。申请执行人孙峰与被申请人孙忠民、王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44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忠民、王德安于2015年8月5日已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1442号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