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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诉被告谢实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谢实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伟,男,汉族。被告谢实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诉被告谢实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本案,并由审判员韩卓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伟、被告谢实荣及委托代理人李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左右举行婚礼,先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取名王立宇,今年13岁。次子取名王立翔,今年12岁。2014年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前几年原告在外跑车,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经常无事生非,圆盖只好辞去工作在家附近找工作,但是被告又认为原告没有本事整天吵闹。被告还经常纠缠原告父母,甚至殴打原告父亲。原告现在父母单位分的房子中带两个孩子生活,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立宇、王立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被告位于台头乡一处小产权房依法分割。被告谢实荣辩称,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二、婚生子被告要求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台头小产权房屋一套、北城农场房屋一处、沙车一辆、三空桥乡82棵树)应当依法平均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左右举行婚礼,并于2002年1月27日生长子取名王立宇。2003年4月12日生次子取名王立翔。2014年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庭审辩论结束后原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庭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以上查明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及婚生两子王立宇、王立翔户口本复印件,庭审笔录加以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现双方因发生争吵自2015年7月开始不在一起生活,不能表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伟与被告谢实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