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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戚祥壮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祥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祥壮,曾用名戚浩天,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律高、薛从梅,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祥壮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祥壮及其辩护人丁律高、薛从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戚祥壮至xx号楼一单元一楼二楼交界处,持铁皮自制成的匕首抢劫被害人梁某黑色挎包内1150元人民币及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戚祥壮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祥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祥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祥壮持凶器抢劫并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戚祥壮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戚祥壮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戚祥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辩解称其不确定是否用铁皮划伤被害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祥壮犯抢劫罪无异议;2、被告人戚祥壮所携带的“铁皮”不属于“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不应认定为“凶器”;3、被告人戚祥壮系坦白;4、被告人戚祥壮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戚祥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戚祥壮将路边所捡的铁皮叠成长条状并用卫生纸和胶带纸将铁皮裹起来刮树枝玩。玩了大概一个小时后,被告人戚祥壮至xx号楼一单元一楼二楼交界处,待被害人梁某上楼回家之际,手持铁皮强行劫取被害人黑色挎包一个及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人民币),并将挎包内的1150元现金据为己有。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左手中指指甲盖部位被被告人戚祥壮用铁皮划伤,经鉴定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1、被告人戚祥壮于2015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戚祥壮的对象钱某处扣押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戚祥壮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戚祥壮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戚祥壮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因其对象找其要钱买衣服,其没有钱,就坐BRT到了墟沟,在路边捡了一个白色的铁皮,将铁皮叠成长条状,在叠的过程中其手指被铁皮划伤,其用卫生纸和胶带纸将铁皮裹起来,拿在手里刮树枝玩。玩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其就到二道街附近的居民楼转转。看见一个女的从出租车上下来,背着包往北面走。其跑进北面东面的楼栋,先是跑到六楼,又从六楼下来,在一楼二楼平台的位置碰到了这个女的,其冲到她面前将她往墙上推,其看见她要叫,就用左手去捂她嘴,用拿铁皮的右手去抢她包,她一下躺倒在地上,其又继续用拿铁片的右手去捂她嘴,但是没有捂到,其用左手将她的包抢走,并将掉落在地上的白色苹果4手机拿走,后将包内的现金1100多元据为己有。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下班后坐出租车回家,其走到家里楼栋的一楼和二楼中间平台处时,一个男人从楼上冲下来,直接抢其肩膀上的包,其拽着包不给,同时大声呼救,他就用左手捂其嘴,右手拿一把匕首顶在其肚子的右边,把其按到地上,把其包和手机抢走了。在此过程中,其左手中指的指甲盖被抢包的人用匕首削掉半个,无名指被刀划破了。同时证实其包内有现金1150元,手机是白色苹果4手机。3、未到庭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对象戚祥壮曾给过其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说是从朋友那里拿来的。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戚祥壮对作案地点的辨认。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地点的勘察情况。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戚祥壮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黑色头套和黑色口罩各一个。同时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戚祥壮的对象钱某处扣押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7、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法临)字[2015]7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梁某左手中指指甲盖部位被被告人戚祥壮用铁皮划伤,经鉴定评定为轻微伤。8、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连价鉴[2015]159号关于被抢移动电话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抢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00元。9、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戚祥壮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戚祥壮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10、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戚祥壮于2015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戚祥壮、被害人梁某及证人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戚祥壮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戚祥壮提出的其不确定是否用铁皮划伤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戚祥壮手持铁皮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划伤的事实,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戚祥壮所携带的“铁皮”不属于“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不应认定为“凶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戚祥壮曾供述自己在将铁皮叠成长条状的过程中手指被划伤,且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该“铁皮”将被害人左手中指的指甲盖削伤。故可以认定被告人戚祥壮所携带的“铁皮”具有与管制刀具等工具相当的危险性,应属于“凶器”的一种。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戚祥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捂嘴、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4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祥壮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戚祥壮虽在庭审中对自己是否致伤被害人提出疑问,但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祥壮持凶器实施抢劫且致被害人轻微伤,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戚祥壮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戚祥壮退赔,且被告人戚祥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戚祥壮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戚祥壮的量刑情节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祥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楠楠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茹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