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兴贵、段某甲、段某乙、代联恩、李唤存申请执行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段兴贵,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南华县人。申请执行人段某甲。申请执行人段某乙。申请执行人代联恩,男,1940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唤存,女,1945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和华。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12号段兴贵、段某甲、段某乙、代联恩、李唤存申请执行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2164.00元。现该案已委托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