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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孔令香与周红燕、韩圣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香,周红燕,韩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孔令香。被执行人周红燕。被执行人韩圣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红燕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