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孔令香与周红燕、韩圣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香,周红燕,韩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孔令香。被执行人周红燕。被执行人韩圣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红燕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