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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四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2135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严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小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