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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浉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信阳分行诉张勇、张信红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浉执字第267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乔应中,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大清,男,汉族,住信阳市南京路办事处楚王城。被执行人张志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信阳��行与被执行人张勇、张信红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浉执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 杨 虹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仁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