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军与严红林、王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严红林,王剑平,卢伟文,吴江市鼎丰抵押贷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叶军。被告严红林。被告王剑平。被告卢伟文。被告吴江市鼎丰抵押贷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红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军与被告严红林、王剑平、卢伟文、吴江市鼎丰抵押贷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军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叶军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白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