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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余怀军、张银群代位权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余怀军,张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15-1号申请执行人: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怀军,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被执行人:张银群,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湖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余怀军、张银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银群银行存款517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万 祥审判员 樊   瑜审判员 张 玉 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