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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88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伟根,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甲。委托代理人郑以君,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根、被告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以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6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之后,原告曾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儿子苏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牌号为苏FYXX**马自达轿车一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要求车辆归原告所有,支付被告折价款人民币35,000元。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被告苏甲辩称,因原告有外遇致夫妻发生矛盾,同意离婚。原告系外地户籍,被告是本市城镇户籍,孩子户籍与被告在一起,被告家附近就有幼儿园、小学,上学也很方便,孩子与被告关系很好,分居期间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离婚后,要求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同意原告对轿车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2日,双方生育一子名苏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生活上不信任原告,为此双方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7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14年7月,原告又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对孩子抚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另查,孩子从小由原告母亲帮助照顾。分居期间,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也每周接孩子与其生活。审理中,原告陈述,其系建材公司销售负责人,月收入10,000余元,离婚后,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陈述,其是建筑师,月收入近20,000元,离婚后,要求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若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其愿意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后因被告生活上不信任原告,致双方发生矛盾,双方自2013年7月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审理中,双方对离婚后牌号为苏FYXX**马自达小型轿车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均表示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考虑,离婚后,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应根据孩子生活、学习实际需要及自己经济状况酌情给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甲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育之子苏乙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苏甲应自2015年8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离婚后,牌号为苏FYXX**马自达小型轿车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苏甲折价款人民币35,000元,其余现在各人处财产归各人所有;四、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