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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项立姐、盛德英等与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立姐,盛德英,张仁军,汤兴保,王永红,王守芳,黄荣霞,李文升,孙之余,赵尤选,司家红,郭佩平,陈翠,李彩霞,盛春瑞,高玉华,汤家正,王传琴,王德亮,张云,张晓斌,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项立姐,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盛德英,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张仁军,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汤兴保,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王永红,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王守芳,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黄荣霞,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林头镇鼓山行政村田咀村130号原告:李文升,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大塘镇富德村中洞屯22号原告:孙之余,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赵尤选,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司家红,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郭佩平,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陈翠,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林头镇陈墩行政村陈墩村052号原告:李彩霞,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林头镇裕林社区中黄村026号原告:盛春瑞,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钢北二村30栋110号原告:高玉华,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汤家正,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王传琴,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王德亮,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张云,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张晓斌,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蒋兵,经理。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住含山县。负责人: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学治。本院在审理项立姐等二十一位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项立姐等二十一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省巨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含山县分公司机械设备若干(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审 判 长  姚远文代理审判员  王先银人民陪审员  钱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大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