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春诉被告何世平、廖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李晓春,4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万礼,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世平,4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雪龙,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玉,40岁,汉族。原告李晓春诉被告何世平、廖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春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李晓春自愿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