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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春诉被告何世平、廖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李晓春,4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万礼,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世平,4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雪龙,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玉,40岁,汉族。原告李晓春诉被告何世平、廖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春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李晓春自愿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