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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乔秋福与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38-1号申请执行人:乔秋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红,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被执行人:何俊燕,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乔秋福3920万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23900元、执行费106730元,但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何俊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430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