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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阳锡修、阳恩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阳锡修,阳恩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395号原告王文杰。委托代理人胡细罗。被告阳锡修。被告阳恩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阳锡修、阳恩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锡修、阳恩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杰申请撤回对被告阳锡修、阳恩初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6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24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