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新丰仁兴净化钢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丰仁兴净化钢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汇凯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丰仁兴净化钢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法定代表人濮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丰仁兴净化钢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 芳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司马小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晓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