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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生,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生,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长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