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华美屋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华美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任晓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进,男,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华美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晓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利明,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美屋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美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美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成都川西送变电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