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复字第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一中民复字第6874号被罚款人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内542。法定代表人陈燕,经理。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447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查明事实,纠正错误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经鉴定劳动者一方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伪造重要证据,事实清楚。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该劳动合同后,因劳动者一方提出异议并进行鉴定,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以示警戒,完全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