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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天中与郑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陈天中。被执行人郑汉文。申请执行人陈天中与被执行人郑汉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郑汉文分期归还给原告陈天中借款140000元,在2014年农历12月26日前归还50000元,在2015年农历正月前归还20000元,在2015年6月前归还7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汉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7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中发现被执行人郑汉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