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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聚英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31段18栋旁。法定代表人余成妹,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聚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四经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忠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聚英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金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书面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