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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刘世忠与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刘世忠。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5号-109室。法定代表人赵会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国帅,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号。代表人苏尔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琴,该公司职员。原告刘世忠与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忠的委托代理人李倩倩、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国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忠诉称,2014年6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雇员王书强驾驶津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东丽区驯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丽水汽修厂门前,由北向西转弯调头时,遇原告驾驶自行车沿驯海路西侧路边由北向南驶来,王书强在调头过程中,用车辆右侧将原告及其自行车带倒后,其车辆右后轮将原告左脚及自行车前部碾轧,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书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总计137191.95元。原告提供下列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情况。二、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天津市东丽医院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血互助金票据、医用品收据、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卫生院大韩庄卫生所门诊收据及天津医院住院病案,证明原告伤情、住院情况及医疗费损失。三、轮椅、助行器及担架车票据,证明原告医疗辅助器具费损失情况。四、陪护椅交费通知单、陪护协议及护理费票据,证明原告护理费损失情况。五、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单,证明事故车所有人及车辆投保保险情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已投保相应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天津医院及天津市急救中心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医用品收据、用品收据、取血服务费收据、护理费及餐费票据、用血互助金凭条,证明被告垫付款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雇员王书强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津A×××××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东丽区驯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丽水汽修厂门前,由北向西转弯调头时,遇原告驾驶自行车沿驯海路西侧路边由北向南驶来,王书强在调头过程中,用车辆右侧将原告及其自行车带倒后,其车辆右后轮将原告左脚及自行车前部碾轧,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书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天津医院及天津市东丽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原告病情为:左胫腓骨远端开放骨折、皮肤坏死、左足第2-5跖骨头骨折、左内踝骨折、高血压、糖尿病。原告共发生医疗费127152.02元(包括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65540.07元)。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还为原告垫付护理费1300元。另查,事故车辆津A×××××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系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书强系该公司员工。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关于医疗费,原、被告提供的天津医院、天津市东丽医院及天津市急救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提供的医用品收据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卫生院大韩庄卫生所门诊收据,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用品收据、用品收据、取血服务费收据、用血互助金凭条等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依据采信证据认定原告医疗费127152.02元。关于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在医疗费中主张的轮椅、助行器及担架车费用应属于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告医疗辅助器具费2325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考虑原告住院治疗240日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关于营养费,考虑原告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600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供的陪护协议及护理费票据、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护理费票据具有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但原告提供的陪护椅交费通知单对外报销无效,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采信证据认定原告护理费41080元。关于交通费,考虑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交通费400元。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127152.0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41080元、交通费4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由于事故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合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足额赔付,故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张的餐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主张非医保医疗费免赔问题,因该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世忠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1080元、交通费400元,总计5148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世忠医疗费117152.0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0元、营养费6000元,总计149477.02元。三、原告刘世忠待保险理赔后,返还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66840.07元。履行办法: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交本院转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刘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天津跃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婧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