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平芝、吴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德云,吴平芝,吴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747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众文,该社铎山信用社主任。被告谭德云,女,1969年8月7日出生。被告吴平芝,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吴凯,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2015年6月8日,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冷水江市信用联社)就与被告谭德云、吴平芝、吴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首独任审判,书记员晏甫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德云、吴平芝、吴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水江市信用联社诉称,2013年3月29日,被告谭德云、吴凯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被告谭德云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吴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本金80000元及部分利息。被告吴平芝系被告谭德云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德云、吴平芝共同偿还贷款80000元及其利息与罚息,利息与罚息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吴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德云、吴平芝、吴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谭德云与原告冷水江市信用联社所属的铎山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谭德云向铎山信用社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到2014年3月29日到期,借款月利率为10.5‰,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同日,铎山信用社向被告谭德云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2015年7月7日止,被告谭德云尚欠岩口信用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2013年3月29,被告吴凯与铎山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吴凯为被告谭德云所欠铎山信用社的借款本金、利息与罚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被告谭德云所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再查明,被告谭德云、吴平芝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及借据、保证合同、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信用联社所属的铎山信用社与被告谭德云、吴凯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所属的铎山信用社向被告谭德云发放贷款后,被告谭德云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吴凯也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谭德云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利息与罚息,由被告吴凯对谭德云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德云、吴平芝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可视为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债务依法应认定为被告谭德云、吴平芝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平芝应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谭德云、吴平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依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利息与罚息;如被告谭德云、吴平芝未按期还款,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告吴凯对被告谭德云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凯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德云追偿。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谭德云、吴平芝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