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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7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邢静飞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邢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723-3号申请人执行人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邢静飞。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了(2014)长安执字第0072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邢静飞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预售证号为2011087,合同登记号为Y12099752号,第46幢1单元8层10805号房屋,现被执行人邢静飞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静飞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预售证号为2011087,合同登记号为Y12099752号,第46幢1单元8层1080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