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棉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5日,住四川省名山县,现住石棉县。委托代理人:乔联云,石棉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名山县,现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尤 泳审 判 员  张寒隽人民陪审员  万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