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5日,住四川省名山县,现住石棉县。委托代理人:乔联云,石棉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44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名山县,现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尤 泳审 判 员 张寒隽人民陪审员 万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