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鹤诉被告南通利蒲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汪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鹤,南通利蒲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汪子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吴建鹤被告南通利蒲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58号。法定代表人宋同义,董事长。被告汪子龙。法定代表人吴平。关于审理原告吴建鹤诉被告南通利蒲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汪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建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鹤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建鹤承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