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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刚与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刚,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张书刚委托代理人李宗和,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步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原告张书刚与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刚的委托代理人李宗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书刚诉称,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15日付清。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返还原告40000元,尚有26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758元,合计269758元。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79号1单元22层3号房屋预售给原告,建筑面积136.98㎡,单价14710元/㎡,总价款2014975元。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购房款单价调整为12519.9元/㎡,降价后总价款为1714975元,被告应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0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11日、2015年7月15日各返还20000元,共计返还购房款40000元,至今尚欠26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在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00000元,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260000元及利息9758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书刚购房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975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书刚负担250元,由被告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陈晓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