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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白建利与辛欢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利,辛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利,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高堂村白*组。被执行人辛欢欢,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汝林村林*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将三轮摩托车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000元,并自愿放弃判决书所判之嫁妆,申请人放弃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助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