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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侯铺荣、何卫星、李桂云、许巧义、夏永胜与陈天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铺荣,何卫星,李桂云,许巧义,夏永胜,陈天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侯铺荣。原告何卫星。原告李桂云。原告许巧义。原告夏永胜。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亚宏,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云。原告侯铺荣、何卫星、李桂云、许巧义、夏永胜与被告陈天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铺荣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亚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天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铺荣、何卫星、李桂云、许巧义、夏永胜诉称:原、被告均为临洮县洮阳镇校场拆安小区居民,被告陈天云在居民区内规模养鸡,鸡粪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居民区内,产生恶臭及滋生蚊蝇,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日常生活。2014年原告向临洮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了该情况,临洮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被告未履行决定书的内容。被告随意堆放鸡粪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请求判令排除妨害,将堆放的鸡粪挪出居民区。被告陈天云辩称:从2008年开始在拆安小区养鸡,将鸡粪露天堆放在养鸡场东侧,到每年入冬时才有人收购鸡粪,再无其他地方可供堆放,只能堆放在居民区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拆迁安置户。2008年被告家拆迁安置到校场拆安小区,将一处宅院作为养鸡场,现养殖约1000只鸡,鸡粪露天堆放在养鸡场东侧,产生的恶臭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户的日常生活。2014年原告向临洮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了该情况,临洮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被告未履行决定书的内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份、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自然人身份情况。2.临洮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临洮县环境保护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的情况。3、对被告陈天云(陈天荣)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在居民区进行养殖及堆放鸡粪的情况。4、照片四张,证实原、被告双方矛盾争执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均无异议,被告陈天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辩权的放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结合案情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天云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其养鸡场东侧露天堆放鸡粪挪出居民小区。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35元由被告陈天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