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执民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申请人杨某。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杭拱民初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1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厉素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