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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申请人杨某。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杭拱民初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1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厉素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