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翠琴与被执行人常庆锋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琴,常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774号申请人张翠琴,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玉萍,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庆锋,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申请人张翠琴与被执行人常庆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常庆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翠琴支付13000元及利息18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庆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没有房产、银行存款。有别克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经进行了查封。2015年8月17日常庆锋承诺: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至2000元到申请人账户,最迟于2016年6月底前结清。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表示接受。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且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常庆锋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