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王书红王怀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马建军被告:王书红被告:王怀忠委托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诉被告王书红、王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建军负担。审 判 长 许贵山审 判 员 王章永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晓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