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朝海申请执行唐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郭朝海,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唐彬,男,生于1970年5月27日。郭朝海申请执行唐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郭朝海以唐彬没有履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000元。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由被上诉人唐彬在2015年2月6日前支付上诉人郭朝海9000元。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现郭朝海申请执行,表明唐彬未按(2015)绵民终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本案应按本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4)江油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郭朝海的诉讼请求,据此郭朝海申请执行唐彬条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郭朝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