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艳春申请执行任浩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春,任浩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春。被执行人任浩玮。王艳春与任浩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浩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艳春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浩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艳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浩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艳春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江平审 判 员 李惠群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