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桂华与朱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华,朱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491号原告陆桂华。被告朱兴。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华与被告朱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