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许建和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建和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957号罪犯许建和,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贪污违法所得,发还宁波市镇海区澥铺镇人民政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孔慧出庭履行职务,宁波市望春监狱指派警官李靖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建和、证人吴大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许建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庭审中,罪犯许建和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许建和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许建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建和尚有大部分违法所得未退缴。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记功,2015年2月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建和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大部分违法所得未退缴,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建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汪可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