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兴芳与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兴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保军,男,农民。上诉人徐兴芳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兴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兴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徐兴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