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吕昌振与杨奉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昌振,杨奉钢,曹桂莲,杨奉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15-1号原告:吕昌振。被告:杨奉钢。被告:曹桂莲。被告:杨奉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昌振诉被告杨奉钢、曹桂莲、杨奉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昌振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奉钢、曹桂莲、杨奉业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吕某某所有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案外人吕某乙所有的江淮牌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昌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杨奉钢、曹桂莲、杨奉业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吕昌振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吕某某所有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案外人吕某乙所有的江淮牌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