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63号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城花园B区1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89582-8。法定代表人:郑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维彬,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明华,男,1953年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