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宗举与安徽祁明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323号申请执行人:彭宗举,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安徽祁明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冯士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祁明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