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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现军与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现军,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25-1号申请执行人高现军,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洪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