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现军与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现军,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25-1号申请执行人高现军,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洪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