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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尹忠民诉被告姚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民,姚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2298号原告尹忠民。委托代理人兰社春,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晓杰。原告尹忠民诉被告姚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忠民的委托代理人兰社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晓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姚晓杰经秦杰科认识原告尹忠民,2013年12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2014年1月14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期10天,口头约定月利率3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晓杰向原告尹忠民出具借据2份,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尹忠民现金贰万元(20000)用期十天借款人:姚晓杰2013.12.31”;“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姚晓杰2014.1.14”。本院认为:被告姚晓杰向原告尹忠民借款4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份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可参照银行逾期还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算,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逾期利息自原告明确主张之日即2015年3月30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晓杰偿还原告尹忠民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两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均按借款本金20000元,利率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分别自2014年1月11日、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姚晓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