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8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波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88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波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波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由原告张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