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丽燕诉董晓斌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燕,董晓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14号原告:陈丽燕,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建北桥金鑫小区四排1号。委托代理人:许巍伟,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晓斌,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安邑北街6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燕诉被告董晓斌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