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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修己平与被告李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已平,李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50号原告修已平,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卫,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已平诉被告李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已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修已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已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修已平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