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瓮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韩仕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韩世华,王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瓮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基金会主任。被执行人韩世华,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被执行人王素萍,女,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系被执行人韩世华之妻。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韩世华、王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的(2002)瓮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世华、王素萍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瓮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周华彬审判员 郑 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