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宁杰与广西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杰,广西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罗宁杰,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广西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场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原告罗宁杰与被告广西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宁杰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宁杰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罗宁杰25元。审判员 覃可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