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陆某、何某等与何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何某,何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法定代理人陆某,系何某的母亲。被执行人:何汉清。现在桂林监狱服刑。本院立案执行的陆某、何某、何某申请执行何汉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4)柳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住所地在柳城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陆炳兰、何龙娇、何某申请执行何汉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4)柳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定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强审 判 员 陈通福代理审判员 银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