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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邬可芬、杭瑞雪与程超、济宁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可芬,杭瑞雪,程超,济宁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邬可芬。原告杭瑞雪。被告程超。被告济宁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邬可芬、杭瑞雪与被告济宁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济宁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朱玉钊所有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中区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